中国质量协会防雷电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质量协会防雷电分会于200426日由中国质量协会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全体审查通过,经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核查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受中国质量协会的领导。(以下简称“防雷电分会”)。

第二条 中国质量协会防雷电分会主要致力于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从事雷电防护的研究、技术咨询培训、防雷标准的编制、专业书刊编辑、国际交流以及相关标准的宣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雷电防护行业单位和专业科技工作者,促进雷电防护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雷电防护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雷电防护科学技术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维护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开展雷电对通信及信息安全的影响、防雷产品可靠性、防雷与接地的设计、施工、检测、维护中的质量控制、防雷产品检测准确性的研究。

第三条 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是我国致力于雷电防护事业的单位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科技社团组织,属非营利性机构,是我国政府推动雷电防护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防雷科技工作者的纽带。

第四条 中国质量协会防雷电分会在国家民政部的登记编号为:社证字第3242-23,秘书处设在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地址:郑州市互助路1号,邮编45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开展雷电及防护研究,防雷装置及系统在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引进雷电防护新技术,促进雷电防护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第六条 开展雷电防护技术咨询的相关专业培训,促进雷电防护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七条 根据国内雷电防护工作的需要,编制或者参与编写各行业的防雷标准与国家标准,有针对性地召开相关防雷标准及政策法规的宣惯会。

第八条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间雷电防护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广先进技术,促进雷电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九条 编辑出版雷电防护专业刊物,开展学术情报交流,宣传普及雷电防护知识。

第十条 开展雷电对通信及信息安全的影响、防雷产品可靠性、防雷与接地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维护质量控制、防雷产品检测准确性的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的会员种类:

(一) 个人会员:会员、高级会员、会士、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

(二) 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致力于雷电防护技术进步的全国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的雷电科学研究、雷电防护工程技术人员、防雷产品的制造及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取得硕士学位以上从事防雷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 高级会员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以及在本行业公认的专家学者,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雷电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四) 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有相当职称)以及各个领域公认的专家学者,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雷电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五)港澳台会员

居住在港、澳、台地区具备会员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为本会港澳台会员。

(六)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通信科技工作者。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二) 高级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推荐,经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经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批准备案。

(三) 会士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推荐,经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资深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经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

(四)港澳台会员与外籍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介绍,经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批准备案。

(五)团体会员

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报中国质量协会备案。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港澳台会员与外籍会员 除享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权利外:

1、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外组织的学术会议。

(三)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2、本会可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3、本会可优先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港澳台会员与外籍会员

1、支持本会工作,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2、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3、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质协防雷电分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数名及秘书长一名(兼),理事会成员及分工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任期为5年,到期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如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全面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理事会领导的工作委员会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 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与中国质量协会协商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中国质量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会主办书刊报的需要,设立相应的杂志社、编辑部、编辑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书刊报的编辑出版工作。杂志社、编辑部负责人由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协商聘任。编辑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会宗旨和有关规定,兴办科技经济实体的事业单位,其相应组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置。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雷电分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防雷咨询专业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防雷电分会经费使用按照《中国质量协会防雷电分会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审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
  第三十条 防雷电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和监督管理制度。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防雷电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报告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防雷电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并报中国质量协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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